(2013)杭江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洪巧琪与范烨、卢京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巧琪,范烨,卢京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洪巧琪。被告范烨,被告卢京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7号。负责人邓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巧琪诉被告范烨、卢京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巧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巧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巧琪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巧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