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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杭州潇湘客运有限公司与周晓涛、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潇湘客运有限公司,周晓涛,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杭州潇湘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锦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建江。被告周晓涛。被告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邢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潇湘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涛、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潇湘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