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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31号原告韩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某,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2年10月29日。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三、离职时间:2012年12月28日。四、离职原因:试用期不合格。五、仲裁请求: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平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1,630.90元。六、仲裁结果: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1,427元。七、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八、工资情况:5,200元/月,该工资包括加班费。庭审中,原告称其工资系每月5,200元+加班费,被告称原告工资为每月5,200元包括加班费。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计时工资5,200元/月,并在该项后方注明含加班费;其次,根据双方提交的考勤表中,每月存在个别加班情形,双方认可的2012年10月、11月工资表中也部分记载了加班工时,但是加班费均为0;另外,在2012年12月工资报告单中也载明了加班时间但未计算加班工资,原告签名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的约定及工资单的记载,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5,200元已包含了原告的加班工资。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27元。虽然原、被告约定的工资5,200元/月包括了加班费,但被告未对仲裁提出起诉,视为其对仲裁结果的认可,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427元。裁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的加班工资1,4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楚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瑞琼书 记 员  郑淦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