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冉冉与淄博兆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20号陈冉冉与淄博兆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0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9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兆华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冉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087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兆华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冉冉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