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宏丰祥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宏丰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悦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南关交际宾馆东四楼。法定代表人刘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宏丰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祥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军卫,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宏丰祥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830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