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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与凤翔县中医医院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凤翔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屈会侠。委托代理人雷蕾,系申请人之孙女,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胥小梅,系雷录强之妻。申请人雷蕾,系雷录强之女。申请人雷杰,系雷录强之子。法定代理人胥小梅,系雷杰之母。申请人凤翔县中医医院,住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虎军仓,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伟,系该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与申请人凤翔县中医医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雷录强于2013年5月21日早患“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诊断入住凤翔县医院内四科,入院五分钟后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脏性猝死”。2013年6月7日开始,雷录强家属即本案申请人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多次找申请人凤翔县中医医院投诉,后经凤翔县卫生局诉前调解工作站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2013年7月10日双方共同来院请求凤翔县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乙方)与申请人凤翔县中医医院(甲方)达成的《雷录强医疗纠纷调处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一、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医院告知医疗纠纷处理途径,乙方不同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通过司法诉讼处理,要求协商解决。二、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以人道主义救助一次性付给乙方救助款共计50500元,且双方认定患者雷录强死亡的意外结果与凤翔县中医医院无任何责任关系。乙方保证以后不得以此纠纷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索赔。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与申请人凤翔县中医医院自愿达成的《雷录强医疗纠纷调处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屈会侠、胥小梅、雷蕾、雷杰与申请人凤翔县中医医院达成的《雷录强医疗纠纷调处协议书》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积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