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408号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静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樟木圩开设利康诊所。2012年年底至2013年1月,陈某某明知是假药,分两次从玉林城区彭某(另案处理)的爱某保健品店里购买了一批假冒的林利源保婴丹、蛇粉风湿灵、立保通胆灵、通血胶囊等药品,在其诊所里销售。2013年3月26日11时许,根据群众举报,玉林市药监局会同公安机关在对利康诊所进行检查时,查获了陈某某所销售的假药,当场扣押了“通血胶囊”4瓶、“林利源保婴丹”2盒、“立保通胆灵”8瓶、“蛇粉风湿灵”9瓶。经鉴定,所扣押的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辛某某、彭某、晏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销货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蛇粉风湿灵”等四种产品认定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培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