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新竹村闵新屋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芳核,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新竹村闵新屋组。负责人王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光荣审 判 员 唐 娟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志成校对责任人:刘光荣打印责任人: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