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官江红、原审被告谢正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官江红,谢正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国才,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江红,女。委托代理人郭英,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谢正民,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官江红、原审被告谢正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官江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查明:2013年7月8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官江红就履行(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一次性赔付官江红经济损失91000元,该款自和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二、自和解书签收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凭和解书办理申请撤回上诉的手续。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官江红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原审被告谢正民的利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章业尧代理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