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李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