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终裁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孙远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负责人赵松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远芝,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对保险标的及保险标的物的理解尚存在争议,显然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的保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显而易见,被保险人李新华的寿命和身体是其与上诉人之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非保险标的物,所以本案不存在可依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的情形。请求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标的及保险标的物的理解尚存在争议。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以被保险人李新华生前的经常居住地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毅审判员 韩庆江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