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楼定永、楼炳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楼定永,楼炳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理事长。被执行人楼定永。被执行人楼炳用。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楼定永、楼炳用(2013)丽松执民字第4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448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