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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1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466号、(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了全部法律义务1357270.71元,及执行费15973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民执字第0061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