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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昌悌与XX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昌悌,XX文,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昌悌。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文。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宗明。上诉人胡昌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昌悌的委托代理人许小林、被上诉人XX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2)芜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洋审判员 徐胡龙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