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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建筑总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某某安装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某某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9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建筑总公司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85元、执行费2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县初字第01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