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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玉国与张大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国,张大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9号原告:陈玉国,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大开,男,成年,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国诉被告张大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新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