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联学与上诉人商城县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联学,男,1966年2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北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腾。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上诉人张联学与上诉人商城县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联学,被上诉人商城县北方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贵瑛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