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明根与杨爱国、十堰忠信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根,杨爱国,十堰忠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朱明根,被告杨爱国。被告十堰忠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根诉被告杨爱国、被告十堰忠信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根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告杨爱国、被告十堰忠信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押)被告杨爱国、被告十堰忠信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东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