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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龚承森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承森,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冀承森,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大进,男,成年,汉族,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山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法定代表人姚锁坤,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承森诉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山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能履行还款。而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3元,减半收取46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