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军、牛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军,牛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张家港路。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负责人孟玉霞,城区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耀,城区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李军,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师范文化,教师,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牛金生,男,生于1963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7107。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军、牛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成审 判 员 马肖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