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自然资源执行裁定书2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亮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芙蓉路岗仔工业区一栋。法定代表人王志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3)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对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连塘审判员 曹 勇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