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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黎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泉,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