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瞿建阳与种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建阳,种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瞿建阳。被告种志辉,约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建阳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建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