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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瞿建阳与种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建阳,种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瞿建阳。被告种志辉,约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建阳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建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