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金宏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与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宏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60-2号原告:慈溪金宏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杭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秧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山北村。法定代表人:高江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慈溪金宏人造毛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