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玉红、吴海涛、陈爱山、杨爽、徐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红,吴海涛,陈爱山,杨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被告:杨玉红,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吴海涛,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杨玉红。被告:陈爱山,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爽,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玉红、吴海涛、陈爱山、杨爽、徐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影的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再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玉红、吴海涛、陈爱山、杨爽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红、吴海涛、陈爱山、杨爽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玉红、吴海涛、陈爱山、杨爽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保全费400元,共计688.5元,由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