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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银利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揭阳市银利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泽荣,该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银利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银利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学勇审判员  陈广怀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坚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