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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