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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商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建成与张守涛、杨厥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成,张守涛,杨厥芳,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252号原告杨建成,居民。被告张守涛,居民。被告杨厥芳,居民。被告杨磊,居民。原告杨建成与被告张守涛、杨厥芳、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守涛、杨厥芳、杨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成诉称,2011年6月6日,被告张守涛因需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杨厥芳、杨磊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守涛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杨厥芳、杨磊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守涛、杨厥芳、杨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被告张守涛向原告杨建成借款45000元,并立借据一张,约定于2011年6月25日前还款;同日,被告杨厥芳、杨磊与杨建成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约定杨厥芳、杨磊为张守涛向杨建成借款45000元作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月利率为2%,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张守涛于书写借据当日从杨建成处领走现金4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杨建成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杨建成提供的借据及担保协议各一份,杨建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守涛经被告杨厥芳、杨磊担保向原告杨建成借款45000元,三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建成与杨厥芳、杨磊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对杨建成要求张守涛还款45000元及利息,杨厥芳、杨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成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杨厥芳、杨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张守涛、杨厥芳、杨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张守涛、杨厥芳、杨磊承担。该费用原告杨建成已预交,由被告张守涛、杨厥芳、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杨建成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书 记 员  李立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