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韩绍帅与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绍帅,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38号申请人韩绍帅。被执行人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兵,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韩绍帅与被执行人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满良审 判 员 田洪伟审 判 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京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