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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书信。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召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