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书信。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召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