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玉梅与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梅,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936号原告:韩玉梅,女,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桂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梅与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梅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