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氾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氾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昌前,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