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周甲、周乙等与周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周丙,周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周甲。原告周乙。原告周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周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周乙、周丙诉被告周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丁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沪一中民二(民)申字第68号案件受理。本案须以该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霄雷代理审判员 汪 健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