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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某某,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