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民终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福友与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刘福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民终字第0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2号。法定代表人:谢光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友,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福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