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付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某乙,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丙,男,住柘城县。原告陈某甲、付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殿领、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被告陈某乙辩称:我愿意赡养二老,二老的家业由我们兄弟俩人平分,包括承包地。被告陈某丙未作答辩。本案的焦点为:两被告应否向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两原告及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确认以下事实:两原告与两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由于两原告年龄已高又有老年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两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两原告共有七个子女,老大、长子陈某乙,老二、长女陈某丁,老三、二女儿陈某戊,老四、三女儿陈某己,老五、四女儿陈某庚,老六、次子陈某丙,老七、五女儿陈某辛。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对此我国法律也有强制性规定。庭审中两原告要求其七个子女一替一个月赡养两个老人(两个老人不分开),由老大长子被告陈某乙开始,且两原告生病时由七个子女共同负担,此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乙对此亦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乙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应将两位原告接到其家中,照顾其生活。为期一个月(以每月的阳历时间计算),其后由后面的子女以年龄顺序开始照顾两原告的生活,为期一个月。两原告生病时,被告陈某乙承担医疗费用的七分之一。二、被告陈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在被告陈某乙照顾两个原告后的第六个月(以每月阳历时间计算)开始照顾两原告的生活,为期一个月。两原告生病时,被告陈某丙承担医疗费用的七分之一。三、从此照顾两原告生活,两被告应依次以在兄弟姊妹中的排序承担照顾两原告的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