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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月华与漳州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华,漳州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296号原告王月华,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林伟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月华与被告漳州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月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