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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曲宝枝与曲宝见、杨学美、曲芝委、李海燕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枝,曲宝见,杨学美,曲芝委,李海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曲宝枝,女,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河埃村。委托代理人杜智民,招远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宝见,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曲家村。被告杨学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曲芝委,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海燕,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宝枝与被告曲宝见、杨学美、曲芝委、李海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宝枝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宝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宝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曲宝枝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