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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向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