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向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