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与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局长。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下称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领,董事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市环保局申请执行尚德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市环保局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尚德公司价值1291811.58元财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市环保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811.5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