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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华通流与张建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通流,张建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华通流,农民。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冲,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982号华通流与张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建冲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胜地名苑4幢301室的房地产,但该房产另行设定抵押且申请执行人华通流未申请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建冲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华通流执行款30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6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