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封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