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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封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