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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民初字第10号起诉人陈建新,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2013年7月10日,本院收到陈建新的起诉状,起诉称,陈建新与陈柱庭、陈谭育同为博罗县泰美镇芹塘村委会柏浪小组村民。1980年开展家庭承包责任时分得2.66亩责任田、094亩旱地(每份地的地名、面积详见证据图表)。1990年起起诉人外出务工未耕作而由本村村民陈汉生代耕。1993年后陈汉生也外出打工将地交回起诉人,起诉人没有耕作。后来发现当中的位于沙梨园0.22亩田地被陈谭育霸占种果树。2012年初陈柱庭(为芹塘村委会村委副主任)又霸占当中的0.4亩地种花生和桉树。起诉人发现后双方引起纠纷,起诉要求:1、确认起诉人与陈柱庭、陈谭育发生纠纷的1.4亩田地(其中大铺窝0.4亩田、竹园角0.4亩田、石角仔0.4亩田、沙梨园0.2亩旱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起诉人拥有;2、判令陈柱庭、陈谭育停止侵占上述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起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对涉案的土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起诉人要求取得该权利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建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