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毛某某。被告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