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集团项目部,孟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孟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9月,第一被告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湾承揽水库土建工程,委托第二被告孟某某叫原告组织民工分包部分劳务工程。2010年9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被告于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劳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干活98天,应得劳务费184490元。2011年1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0000元,下剩14490元。经多次协商,二被告均推托不付。现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144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共计17490元;二、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辩称,原告所述干活时间及经过均属实。2011年10月19日,某某县劳人局工作人员来工地协商要过这笔劳务费。项目部当时是和被告孟某某签的合同,具体活又是孟某某雇佣原告组织工人干的,他们之间账务是否清算,项目部不清楚。每笔工程款都是付给孟某某,然后由孟某某支付给原告的。所以,项目部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已付劳务费属实。合同是我与项目部签订的,当初约定预制块砌筑的单价是每块2.78元。我和原告口头约定每块2.70元,且已全部付清。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对预制块价格重新约定时,并未告知我。现原告要求按每块3.0元计算,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第一被告承揽了某某续建某某专用工程。2010年9月12日,二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人工削坡、土工膜铺设、预制块安装等。工期要求:2010年9月13日开工,2010年10月20日完工,共38天。工程量的计量标准以某某集团项目部质检科出具的合格工程量结算单进行计量,其中:合同约定预制块砌筑每块为2.78元。但被告孟某某与原告口头约定每块为2.7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孟某某雇请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预制块砌筑工程量较大,原告认为和被告孟某某约定的价格偏低。2010年12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重新协商,并签订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将预制块砌筑单价增加为每块3.0元,比原约定价格高0.3元,预制块共48750块,增加总额为14625元(48750*0.3元=14625元)。其他施工项目不变,经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184490元。2011年1月20日前后,被告孟某某共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0000元,下剩1449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协商,二被告均推拖不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书及完成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告孟某某雇请原告组织工人施工的事实存在,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就预制块砌筑价格进行了重新协商和约定,被告就应依约履行其义务。预制块差价理应由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支付原告。原告系被告孟某某实际雇请,对第一被告拖欠的劳务费其应负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劳务费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并未约定,加之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赵某某劳务费14490元。被告孟某某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某某集团项目部负担。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28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