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蒋某某,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