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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宁海县深圳新磊塑胶制品厂、郭阿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县深圳新磊塑胶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催字第47号申请人:宁海县深圳新磊塑胶制品厂。负责人:郭阿进。委托代理人:梅祥一。申请人宁海县深圳新磊塑胶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60005120713931、面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宁波香海易洁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西店贝贝五金电器厂、背书人宁海县西店贝贝五金电器厂、最后持票人宁海县深圳新磊塑胶制品厂、付款行广发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海县深圳新磊塑胶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