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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瑞峰、张楚军与崔新社、张易林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峰,张楚军,崔新社,张易林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瑞峰,男。原告张楚军,女。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新社,男。被告张易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峰、张楚军与被告崔新社、张易林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峰、张楚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峰、张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峰、张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瑞峰、张楚军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