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高新区206国道与沂河路交汇处中国五金机电城*座。法定代表人王鸿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业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2年12月27日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签发的10400052/2427352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正)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审判决。审判长 孙魁林审判员 李红高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