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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75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工业区××区第××、××栋,组织机构代码78××45-2。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7××45-1。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Ge××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J××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为:“本人依据Ge××Images,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Images,Inc.特此确认Ge××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images.c0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Visi0n。Ge××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e××images.cn上登载有DigitalVisi0n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dv43××54,标题:Tract0r××erdrivingthr0ughemptyl0t,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e××Images,Inc.的相关版权申明,内容为:Ge××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华盖公司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封面标有“BLUESTARTECHN0L0GY”的宣传册一本,主要内容为锦丰集团有限公司简介、组织结构、产品介绍、生产流程等。在该宣传册第九页“订单流程”中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43××54的DigitalVisi0n品牌图片一致(车身标有“Bluestar”等字样)。该宣传册封面标有锦丰公司的中文名称,封底标有锦丰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箱等信息。锦丰公司系于2006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塑胶模具、五金模具、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家用小电器。另查明,2009年5-6月,华盖公司分别与博××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又查明,华盖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43××54的DigitalVisi0n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申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Ge××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锦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打印件,无原件核对,不能确定其证据的真实性,此外,锦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证据中涉及网站的开办单位、备案信息以及图片发布者的身份情况等内容,不足以反驳华盖公司的证据,锦丰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涉案宣传册的封面标有锦丰公司名称,封底标有锦丰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箱等信息,宣传册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均直接指向锦丰公司,锦丰公司系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锦丰公司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搜集锦丰公司如此详尽的公司商业信息编辑、印制该宣传册,原审法院确认锦丰公司至少系被控侵权宣传册的编辑、印制人之一。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锦丰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锦丰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锦丰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锦丰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锦丰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锦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锦丰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华盖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锦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二、锦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锦丰公司负担。上诉人锦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华盖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和诉权。华盖公司提交权属证据网页复印件显示该网页形成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该网页复印件混杂在公证文件之间,根本没有原件,根本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对其享有权属。争议图片网页上根本就没有所谓标题(Tract0r××erdrivingthr0ughemptyl0t)和标注(ge××Images),该页面也没有载明任何版权申明。一审根据图片网页复印件认定Ge××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依据。二、锦丰公司有合法的图片来源,并未有侵权行为。锦丰公司使用的图片,来源于呢××网(www.ni××.c0m)。该图片上传时间为2010年7月7日11:00:59,图片编号201007071058590××41,上传人in××a,并标识可以下载。锦丰公司旧宣传册的印制时间就是在该时间之后的2010年9月份左右,而华盖公司的图片显示上传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且两张照片并不相同,锦丰公司不可能侵犯到华盖公司的著作权。2012年9月之后,锦丰公司已印制了不同于旧版的新宣传册,不再使用涉案图片。三、华盖公司对争议照片没有权属证明,且没有任何受侵害和损失证明,除了律师费是在起诉半年后发生以外,并无真正实际损失发生,因此侵权赔偿之诉根本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一、GE××公司与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GE××公司已将涉案图片展示在其网站中,并对图片的信息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作了版权声明,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作品、制品上署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上诉状中提到的2012年12月12日中网页打印件的时间是网络截图的时间,图片的发表时间是1995年。二、关于锦丰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图片来源的问题。1、锦丰公司提供的昵××网显示图片本身无标注水印、无摄影师、无版权声明,图片编号仅是上传时间的简易标识,无法证明昵××网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2、上述提供的证据仅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核实,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3、锦丰公司是否印制新的宣传册,不影响侵权事实的存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锦丰公司二审提交一份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深证字第918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2013年6月19日,通过百度搜索“速度中的货车图片”可在“昵××网”查找到涉案图片。在“昵××网”中涉案图片下端印有“昵××网www.ni××.c0mBY:in0va”。在图片下方的图片有关信息中显示该图片系“in××a”于“2010/7/711:10:59”上传,但该图片显示的信息中并无摄影师姓名、著作权人及版权申明信息。该证据内容网页打印件锦丰公司在一审已经提交,二审公证后再次提交。华盖公司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第一,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应采信。第二,该图片并未显示著作权人系“in××a”,锦丰公司也未提交更多的证据证明“in××a”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再查明,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锦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品;2、锦丰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锦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涉案摄影作品“Tract0r××erdrivingthr0ughemptyl0t”图片刊登在GE××IMAGES,INC.的相关网站上,并在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images®”,同时图片下方声明GE××IMAGES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IMAGES,INC.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锦丰公司提交的来源于昵××网的涉案图片没有版权申明,也未注明著作权人,故锦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GE××IMAGES,INC.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审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GE××IMAGES,INC.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锦丰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宣传册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获得涉案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华盖公司涉案作品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华盖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亦不能证明锦丰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许可使用费、锦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人民币4,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锦丰公司主张华盖公司没有损失,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锦丰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